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百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9781N。
法定代表人:刘春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230民初4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开具620000元工程发票给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经向主管部门了解,该发票须由***本人申请开据,他人不能代为申请,无法替代履行;
4.本院多次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但其均未接听;
5.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找出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居住,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地基层组织也不知其下落;
6.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临控人员名单,暂无其下落的临控信息反馈;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开具620000元工程发票给成都威尔易思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不能由他人代为执行或替代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2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树林
审判员谭海波
审判员陈剑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秦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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