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以与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曹霞
审判员***

代理审理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