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11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40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X万元整,出票人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泰州市XXXX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9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3月15日,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勋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