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民初2888号
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大郭乡**村前进路**村委会东侧68号。
法定代表人:**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固厢乡巨陵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女,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临颍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0元,由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