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胡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执48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荷塘柳岸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22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于各方当事人领取调解书正本后共同偿还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共分三次履行完毕:2020年3月9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按照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月息2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下余借款本金3,00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000,000元整,月息2分,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有部分存款,但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现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 3.**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 5.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保险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其他财产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村委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