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执48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荷塘柳岸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22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各方当事人领取调解书正本后偿还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共分三次履行完毕:2020年1月1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整;2021年2月1日之前偿还下余借款本金90万元整及相应利息(按照借款本金200万元整,月息2分,从2017年3月28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现无法处置。
2、**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报废,已无处置必要。
3、**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冻结,现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享有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院已冻结、扣押,现无法处置。
5、**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股权证券、保险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其他财产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村委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委托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公积金、住所地调查、家庭经济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