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12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产业集聚区荷塘柳岸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权,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现无法处置。非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登记在河南省万谷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冻结,现无法处置。本院已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