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合联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民初170号
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荷塘柳岸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合联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新城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光街10号路劲东方陆港F楼3曾05号A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农批电商(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公司)因河南省中合联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联信农业发展公司)与漯河泓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顺农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1民终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绿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合联信农业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翎农业科技公司)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农批电商(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批电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园林绿化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绿化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