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淮开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见习助理审判员**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