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艳红与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开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成艳红。
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成艳红与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厚德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厚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艳红诉称:原告通过案外人***介绍与被告厚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达成聘用意愿,双方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被告厚德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即付给原告7000元,第二年付给原告7000元,第三年也付给原告7000元,三次合计给付21000元。后应其公司要求,我又取得了该企业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013年,因自身工作需要,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的全部注册证件转注册至原告现在所在的江苏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归还各项证书。后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一直未予办理该事项,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5年证件注册建造师聘用费用14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经济损失赔偿金20000元,合计44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2、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间二级建造师聘用费用14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公告费和诉讼费。
被告厚德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艳红与被告厚德公司于2010年6月8日签订一份二级建筑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注册聘用期间为1年,聘用费用为每年7000元。后原告成艳红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等交付给被告厚德公司。2013年,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各项证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聘用合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查询记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告成艳红所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被被告厚德公司实际占用,上述证书归原告本人所有,现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被告无法律依据占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因被告原因给原告成艳红在2013年至2015年间造成二级建造师聘用费用损失的,应由被告厚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至2015年间二级建造师聘用费用1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厚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艳红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三类人员B类安全生产合格证;
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成艳红经济损失14000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判长万晓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喆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