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291号 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今世缘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金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东区)二斗渠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金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