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91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亘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91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见习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