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137号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54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账号:×××;开户行:交通银行银川宁东支行:账号:×××;开户行:工行宁夏银川业务处理中心:账号:×××),因账户内余额不足,已冻结15808.46元,未冻结3984191.54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自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