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5262号
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统一信用代码9161。
负责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办双照机械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8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环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8.5元(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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