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05行审59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晨松,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永丰村委会二期工业区南路3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郭建毅。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9]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区人社局于2019214日对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该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向该局报送《调查询问书》所规定的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0 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执行效力。朝阳区人社局向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朝阳区人社局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朝阳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朝阳区人社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9]0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寇天功
审  判  员   唐伟伟
审  判  员   鞠 仁

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尤振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