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19296号
原告:***,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永丰村委会二期工业区南路34号之一,注册号4406810000039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空气源热泵供暖机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可时至今日,被告公司仍未安装供暖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3.判令被告设备保修期自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4.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广东华天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诉请要求安装供暖机,属于顺义地区“煤改电”工程,按照政府的规定,***不符合安装条件,我公司不能给安装。
本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公司关于供暖机安装问题的争议,属于顺义地区“煤改电”工程范畴,由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规范和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向相关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