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3666号
原告:河南老子缘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6DA403Q,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东段阳光学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11399X,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老子缘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老子缘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老子缘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