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170号
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113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D座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C1M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2761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3月18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2761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