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2财保112号 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区马头山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113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D座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C1M9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2761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2761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