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2902号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财富中心****1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66元,减半收取13083元,由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 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