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81民初393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7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4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