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382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涟源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市高新区三路财富中心二期D座14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绿能顺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382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