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逹奉環球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5号三单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144636。
法定代表人:凌艺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际名,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炜,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尚逹奉環球金融集團有限公司(SANDALPHONPRIVILEGEFINANCIALGROUPLIMITED),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環干諾道西118号2201室(RM2201、188CONNAUGHTRDWESTSHEUNGWANHONGKONG)。
负责人:王家亦。
被执行人:尚达奉(深圳)产业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03227。
法定代表人:王家亦。
申请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逹奉環球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尚达奉(深圳)产业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民初2880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申请执行费1686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尚逹奉環球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尚达奉(深圳)产业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尚逹奉環球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尚达奉(深圳)产业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已向被执行人尚达奉(深圳)产业文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元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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