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242号

***、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8)桂0107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一、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9560元;二、被执行人支付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3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4354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中工建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6921.84元强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结算本案执行费4354元后,余款292567.84元已处分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规定的义务履行,确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8)桂0107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