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886号
原告:***,男,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红,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政玉,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变更后诉讼请求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路崇艺
书 记 员  王兆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