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丰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2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召,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丰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祥龙花园小区**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5062210X。
法定代表人:杜运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磊,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胶州宝龙城市广场小区》**楼办公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08114055。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成,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丰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丰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新华洲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