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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弘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弘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胶执字第28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春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杨,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弘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弘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胶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弘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青岛弘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亦在笔录中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2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