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迅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傲天新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迅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4550号
原告:傲天新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牛晓媛。
被告:北京迅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2号楼2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傲天新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迅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傲天新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傲天新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