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005077。
法定代表人:顾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蓓蓓,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3013929J。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18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0日,经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祖国
书 记 员 张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