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005077。
法定代表人:顾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蓓蓓,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3013929J。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宣城中盈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夏祖国
书 记 员 张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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