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7民初521号
原告:广东维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兴业路6号B厂房(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顾晋。
原告广东维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维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维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7元,减半收取计2,18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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