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4261号之一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005077。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72元,减半收取计368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886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晟玮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