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3849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3005077,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动画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同时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请求不缴纳诉讼费用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