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2426民初841号
原告:敦化市XX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县XX局,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局长。
原告敦化市XX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图县XX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08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XX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XX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8元,返还给原告敦化市XX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