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3817号
原告: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平胜路**号。
法定代表人:俞宝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树兰(杭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号****号(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树兰(杭州)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树兰(杭州)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8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729元,由原告苏州元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