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700号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水闸。
法人代表人:刘馨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言,吉林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55岁,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合成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运街。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经理。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合成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原、被告欲和解解决纠纷,故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