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998号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5岁,汉族,住**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合成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成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退还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