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3民终2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下店前进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XXM1H6G。
法定代表人:林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金,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针尾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5125131760。
法定代表人:林丽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郑佳佳,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赤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方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万方建设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支付全部工程款:121317元+97855元=219172元,并支付二份合同的不同时间约定即自2017年5月10日和2018年8月9日的工程款延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赤岐村委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全等程序性问题发生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2017年4月29日签订合同的工程款支付利息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承包协议约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后赤岐村委会应付工程款总额的95%,余款待工程验收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但自工程验收至今,赤岐村委会分文未付,显然构成逾期违约。万方建设公司要求赤岐村委会支付全部工程款和自逾期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清偿止,于法有据。2.万方建设公司的举证责任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但一审法院却任意扩大了万方建设公司的举证责任。2018年7月29日,双方又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万方建设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由福建三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并经该工程原经办人张亚彭签字确认,并交付赤岐村委会使用。在交付使用期间,赤岐村委会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之后,赤岐村委会的部分代表也在事后进行补签字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万方建设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标准。但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有效,却要求万方建设公司对工程施工情况、工程质量和要求赤岐村委会验收进行举证,明显是扩大了万方建设公司的举证责任。
赤岐村委会辩称,1.利息的起算点问题,修缮合同第8条约定,本案95%的工程款履行时间是2017年5月10日,5%的工程余款是2018年5月10日,一审法院计算赤岐村委会应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是正确的。2.清淤的工程问题,2018年6月22日时任村委会主任张亚彭被镇政府给予停职处理,因此2018年7月29日张亚彭个人与万方建设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因未加盖村委会印章而无效。万方建设公司应对合同履行的质量和工程款项承担举证责任,但万方建设公司对此只提供了两份证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于2018年9月13日出具,当时林丽娇经过选举当选村委会的主任,但是该意见书中无村委会的盖章,仅有张亚彭的签字,因此不能认可;《交工验收证书》没有验收时间,在验收意见中也是空白的,监收单位也未签字确认,故不应认定本案的清淤工程已经交付并竣工验收合格。3.该合同实际未履行,因为本案的清淤工程由***政府支付费用,万方建设公司未实际履行,且万方建设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工程实际履行且验收合格。
万方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赤岐村委会向万方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172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赤岐村新型社区村部修缮工程造价预算为152687元,赤岐村委会选择万方建设公司进行该工程施工。2017年4月29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工程预算价152687元、发包价125203元,下浮率18%;工期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9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万方建设公司领取工程款须提供税务发票,赤岐村委会以转账方式付款。修缮工程完工后,双方制作了交工验收证书,载明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9日。后赤岐村委会委托案外人江苏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7年5月19日出具的审核报告载明修缮工程造价121317元。赤岐村两清工程造价预算为98195元,赤岐村委会选择万方建设公司进行该工程施工并于2018年7月26日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2018年7月29日,万方建设公司与赤岐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张亚彭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工程预算价98195元;工期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万方建设公司领取工程款须提供税务发票,赤岐村委会以转账方式付款。后万方建设公司制作了交工验收证书,载明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张亚彭在落款建设单位处署名,但未加盖赤岐村委会印章。交工验收证书未载明验收意见,亦无任何验收人员署名。万方建设公司主张案涉两项工程赤岐村委会均未支付工程款,致讼。案经审理,因当事各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万方建设公司起诉后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赤岐村委会219172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18)闽0305民初607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了万方建设公司的保全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赤岐村委会对万方建设公司承建修缮工程以及经核算该项工程款为121317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应予认定。万方建设公司要求赤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21317元,应予支持。万方建设公司要求赤岐村委会支付欠付工程款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的利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故121317元×95%=115251.15元应自竣工验收次日即2017年5月10日起、121317元-115251.15元=6065.85元应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赤岐村委会认为时任村委会主任张亚彭已被停职,其于2018年7月29日与万方建设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由于赤岐村委会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签订该协议时张亚彭已被停职且万方建设公司知晓,其时张亚彭作为赤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与万方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予认定。其次,万方建设公司提供的网上公示备案表足以证实两清工程由赤岐村委会自行选择万方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且已经依法进行了网上公示,在公示期满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全部工程款。万方建设公司作为施工人,其对工程施工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万方建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两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亦未能举证证明两清工程的施工情况及质量,更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完工后要求赤岐村委会进行验收。在万方建设公司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要求赤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17元,其中115251.15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6065.85元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保全费1616元,由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负担2500元。
二审期间,万方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赤岐村顶厝、华山、石牛兜、财土房、下厝乌墓至四连埭道路及排洪沟清理卫生清淤工程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欲证明: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镇政府对该笔资金已经发放到村委会的事实。2.赤岐村委会部分代表补签的《交工验收证书》一份,欲证明:部分代表补签工程验收合格的事实,该部分代表也是2017年4月29日参与验收的人员,具有验收资格。3.《证明》一份,欲证明:该工程经赤岐村委会代表事后追认补签的事实。赤岐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庭确认,这笔款项是做下水道的款项,非涉案工程;从时间上看出是2018年7月,无法明确具体时间,本案的清淤工程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7月29日,工程施工时间是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工程在完工后才能将款项支付给万方建设公司,即使村委会有收到款项但不能证明万方建设公司主张已经竣工的事实。证据2明显存在造假,应当至少要有20人验收,包括村两委及村民代表,该事实可在修缮项目中得到印证,而该证据是在开庭后补签,明显造假,验收人员应当由村派出,监收单位也应盖章,在一审开庭时,验收意见也未加盖村委会印章。证据3验收的人员至少为20人,也非赤岐村委会派出的人员验收,因此也是万方建设公司在庭后伪造的证据。
赤岐村委会向本院提交莆秀财农[2018]10号《莆田市秀屿区财政局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局关于下达2018年贫困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欲证明:赤岐村属于贫困村,故秀屿区政府配套10万元的资金,该资金是用于修建下水道,并非用于清淤。万方建设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由法庭确认,该文件是2018年2月26日出具的,恰好印证了该专项资金已发放到位,与《情况说明》的工程项目和发包价98195元相吻合,并非是用于修建下水道的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有提供原件核对,本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结合《通知》与《情况说明》内容,能够证实***政府为落实《通知》要求,已将两清工程项目资金98195元发放到赤岐村委会,但根据《情况说明》所载“请予办理备案公示手续”可知,该款项发放时间应在网上公示备案之前,故无法达到该工程已交付使用的证明目的。对于《交工验收证书》以及《证明》的证明内容,本院将在争议焦点部分一并分析认定。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万方建设公司对“交工验收证书未载明验收意见,亦无任何验收人员署名”有异议,认为其在一审时有提交《交工验收证书》和《证明》,当时参与验收的人员有六人,且有签字证实当时验收为合格,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赤岐村委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遗漏认定2018年6月22日时任村委会主任张亚彭已经被镇政府停职处理。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部分,经查,一审卷宗中的《交工验收证书》和《证明》未体现提交时间,也未进行质证认证,故该两份证据应认定为万方建设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补强证据;赤岐村委会提供的《关于给予张亚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会议纪要》,可以证实时任赤岐村委会主任张亚彭于2018年6月22日被镇政府给予停职处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对上诉事由、答辩情况及调查情况的归纳整理,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修缮工程的工程款121317元的利息起算点问题?2.两清工程是否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村委会是否应当支付两清工程的工程款97855元?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认定该笔工程款利息应分两段起算,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双方无争议事实,赤岐村两清工程造价预算为98195元,赤岐村委会选择万方建设公司进行该工程施工并于2018年7月26日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网上公示备案表显示经办人系张亚彭。其时张亚彭虽已被镇政府停职处理,但相关文件系镇政府内部文件,赤岐村委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张亚彭的停职处理决定告知万方建设公司或万方建设公司已知晓。鉴于网上公示备案表具有公示效力,万方建设公司对张亚彭作为赤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即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万方建设公司有理由相信张亚彭在《承包协议》、《交工验收证书》以及《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上的签字行为有权代表赤岐村委会,该民事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法律后果应由赤岐村委会承担。其次,从合同约定上,对于竣工验收,合同仅约定本工程经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未约定具体的验收程序,也未约定必须由村委会盖章确认。根据万方建设公司提交的两份《交工验收证书》及《证明》,张亚彭作为建设单位主管签字,六名村民作为参加验收人员补签确认验收合格,该人员与案涉修缮工程中参与验收的村民代表部分一致,应视为该部分村民代表对两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的事后追认,该验收程序符合合同约定。赤岐村委会关于验收人员不足20人,补签人员只是村民而非村两委代表,以及监收单位、建设单位未加盖印章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再次,从举证责任上,万方建设公司提供的网上公示备案表、《承包协议》、《交工验收证书》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两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已实际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万方建设公司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赤岐村委会称本案涉及虚构工程量,伪造合同,并提供由***政府出具的《证明》主张案涉工程已由镇政府调用挖掘机进行清淤。但根据《证明》所载,镇政府于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到赤岐村赤岐大溪排洪溪进行四次清淤,每次工期以及间隔时间较短,可见清淤工程具有时效性,而本案两清工程的工期为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8日,且项目名称、地点也不一致,故该《证明》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赤岐村委会的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讼争两清工程已于2018年8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2018年7月29日《承包协议》中关于“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工程款”的约定,结合《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意见书》核定造价97855元,赤岐村委会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该审核结果提出异议,本院认定赤岐村委会应支付给万方建设公司工程款97855元,并自竣工验收次日即2018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万方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因万方建设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
二、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172元,其中115251.15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6065.85元自2018年5月10日起、97855元自2018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2294元,保全费1616元,由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莆田市秀屿区***赤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天明
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林碧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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