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民委员会、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5民初817号 原告: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下店前进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XXM1H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05512514224H。 法定代表人:胡志坤。 原告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方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莆田湖东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莆田湖东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莆田湖东村委会向万方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款99201元及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莆田湖东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8日,万方公司与莆田湖东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将位于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文化体育综合活动中心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万方公司施工,工程预算价和发包价均为99201元,工期为5天,工程付款为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余款3%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周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协议签订后,万方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开始施工。2019年9月24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造价为99201元,但莆田湖东村委会至今未支付,致诉讼。 莆田湖东村委会未作答辩。 万方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承包协议一份。欲证明2019年9月18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为99201元、工期为5天,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2、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份。欲证明2019年9月24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事实。 3、工程结算书一份。欲证明案涉工程经结算总价款为99201元的事实。 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份。欲证明案涉工程经莆田湖东村委会委托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核定实际造价为98717元的事实。 5、发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万方公司按照审核造价向莆田湖东村委会开具金额为98717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莆田湖东村委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方公司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明确,莆田湖东村委会缺席且未提出书面异议,依法予以确认。万方公司提供的证据5,没有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8日,莆田湖东村委会将埭头镇湖东村文化体育综合活动中心工程交由万方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工程预算价和发包价均为99201元,工期为5天,工程付款办法为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余款3%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周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2019年9月19日,万方公司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27日,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份,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98717元,万方公司与莆田湖东村委会对该工程造价均无异议。后因莆田湖东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致诉讼。案经审理,因莆田湖东村委会缺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万方公司与莆田湖东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经万方公司施工,已于2019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满一周年,并经审核结算,核定造价为98717元,莆田湖东村委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万方公司工程款98717元。根据协议约定,莆田湖东村委会应于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即2019年9月25日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余款3%待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周年即2020年9月25日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然莆田湖东村委会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给万方公司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莆田湖东村委会应支付以99201元×97%=96224.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98717元-96224.97元=249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万方公司主张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717元,并支付以96224.9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49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诉案件受理费2493.5元,减半收取计1246.7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湖东村民委员会承担1224.54元,莆田市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建明 书 记 员 *** 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零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