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4332号
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945C8G。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市***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306390XP。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宝鸡市***XX镇XX村XX社。住所地:宝鸡市******文酒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10304MF24382460。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室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XX镇XX村XX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转让款38万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在欠应付第一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转让款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0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固定资产买卖合同》,将位于宝鸡市******文酒村村南资产,以95万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款由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资产移交第三人,被告却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拖欠38万元转让款。
XXXXXXXXXXXX7930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也不愿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退还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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