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216号
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945C8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306390X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室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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