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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室工程有限公司、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216号 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MA6X945C8G。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1306390XP。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室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鸡三禾尚品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