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华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2162号
原告:云南华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B4幢9层904b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3层311-3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花园小区3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华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0元,由原告云南华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24.50元退还由原告云南华电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