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执26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庆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工业园(独城镇独新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0E0A8K。
法定代表人:付京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3653X7。
法定代表人:王叶青,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庆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1903.91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陈 鹰
二0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