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与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8242号
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白水塘中村229号。
经营者:洪山湖,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勇,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3层311-3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叶清。
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诉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撤回对被告云南金叶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负担,剩余750元退还原告昆明经开区阿拉迈安消防箱柜厂。
审判员 彭 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