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特439号
申请人: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街136、1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17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0173号仲裁裁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文
审判员*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