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益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161号
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南路南二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方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忻,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摩卡空间****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勤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店西一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饶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河,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徐尔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