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9161号之一
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南路南二街**。
法定代表人:张宇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袤,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方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忻,四川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摩卡空间****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李勤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店西一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饶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河,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后经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0年10月16日,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岳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艾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尔旻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