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0979号
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6号2幢1楼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雅骏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0号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雅骏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邱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