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雅骏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漳,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闻宇,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雅骏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v>

法定代表人:周旭健,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扬公司)与被告成都雅骏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骏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义扬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2日,其与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公司)签订了《郎酒数字化展厅综合施工工程合同书》。2017年1月13日,义扬公司将上述工程的”郎酒数字展厅-数字多媒体集成项目”分包给雅骏威公司,义扬公司与雅骏威公司签订了合同登记编号为2017YJWC-0112的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地点、服务内容、价格、乙方责任、工程质量及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系统出现故障71次,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系统出现故障10次。出现故障后,义扬公司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催促雅骏威公司解决,雅骏威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处理故障,给用户造成了重大损失,导致郎酒集团多次非常重大的活动无法如期开展,给义扬公司及其第三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由于雅骏威公司的严重违约,导致郎酒公司不得不关闭郎酒数字化展厅,终止了与义扬公司之间的合同,给义扬公司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为维护权益,义扬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雅骏威公司赔偿义扬公司经济损失1970879元;2.雅骏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案涉《施工承包合同》系义扬公司将郎酒数字展厅-数字多媒体集成项目线缆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工程分包给雅骏威公司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项目所在地位于麓湖生态城,属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