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34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6号2幢1楼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凤。

被执行人: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

本院依据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川01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2021年2月8日,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10日,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8日提起上诉,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前,本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暂不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故对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义扬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苏 平

审判员 瞿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桂荣